| 设立拍卖企业资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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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06 09:46 文章来源:市场运行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内容:审批设立拍卖企业许可
对象:拟设立拍卖企业的申请人
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企业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当地市商业局的初审意见;
3.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章程;
5.拍卖业务规则;
6.验资报告及银行进帐单和询证函原件(一般企业注册资本一百万元以上,拍卖文物和冠名“辽宁”的一千万元以上);
7.主要出资人简历、身份证明、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投资能力及其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法人单位出资的,须提供其上一年的《审计报告》;
8.聘任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与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三名以上具有拍卖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证明材料;
9.固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10.企业高管人员分工的决议。
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市商业局提出申请,经市商业局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批。
时限:初审、审批各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责任处室:市场运行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