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典当行资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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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06 09:57 文章来源:市场运行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对象:拟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人
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
本(最低限额为三百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五百万元,设分支机构不低于一千万元,均为货币资本);
3.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须的其他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求。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结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典当行章程;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予先核准通知书》;
8.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商业局提出申请,经市商业局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核,报商务部审批。
时限:初审、审核各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
1.国务院[2004]412号令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2.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
3.《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
责任处室:市场运行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