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资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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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06 09:58 文章来源:市场运行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内容: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对象: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
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2.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2.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程序: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商业局提出申请,经市商业局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核,报商务部审批。
时限:初审、审核各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
1.国务院[2004]412号令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2.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
3.《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
责任处室:市场运行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