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招标代理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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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06 10:01 文章来源:市场运行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内容:认定货物招标代理资格,核定招标代理范围,核发资格证书。
对象:拟从事货物招标代理机构
条件:
1.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2.有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组织;
3.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一百平方米)和相应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二百万元),以及开展招标业务所需的设备和条件;
5.有与从事招标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能够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6.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组建时间、人员结构情况、资产、资金状况),专家支持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网等配置情况,招标业绩综述,申请代理业务的范围等;
2.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3.法定代表人简历、证明及营业执照副本;
4.注册资金证明;
5.场地使用证明;
6.招投标代理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专家库名单不少于二十人(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专业、学历、职称、相关领域工作年限,联系电话)及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原核准机关的确认章);
9.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10.其他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文件。
程序:拟从事货物招标代理机构向省商业厅提出申请,省商业厅受理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履行审批手续并颁发《货物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4.《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责任处室:市场运行处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