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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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06 10:05 文章来源:市场运行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市商业局(委)、物价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工作
近年来,我省零售业发展迅速,对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零售业的快速发展及商品供求状况的改变,一些零售商、供应商滥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交易对方和消费者利益,与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公平交易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国家五部委《办法》的出台,对于依法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平等互利合作,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措施,组织零售商、供应商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熟知《办法》,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办事,自觉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
二、履行职责,组织开展专项大检查
《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各地商业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对零售商、供应商的交易行为进行一次专项大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零售商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交易双方主体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存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等问题;二是货款结算是否及时,零售商有无以各种理由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等问题;三是有无以庆典、促销等名义向供应商乱摊派“赞助费”、“活动费”等不合理收费问题;四是有无歧视或恶意刁难供应商,强迫供应商接受各种不合理要求问题;五是有无供应商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问题等。要通过专项检查活动,提高零售商和供应商的诚信意识,促进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建立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商业伙伴关系,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监管,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
为保证《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各地商业、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为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省商业厅会同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商业厅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业厅市场运行处。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办理诉求、核查等事项。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筹备建立零售商协会和供应商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维权和服务功能,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请各地及时将工作协调机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办法》实施情况、遇到的问题等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