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辽宁商业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辽宁省商业厅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关于转发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4-06 10:06  文章来源:市场运行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市商业局(委)、物价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而制定的一部重要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改善消费环境,促进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使相关政府部门、零售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了解《办法》,熟知《办法》,准确执行《办法》,使《办法》真正落到实处。

二、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
各地要结合《办法》的发布实施,在元旦、春节期间集中开展一次零售商促销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整治的重点是零售商促销行为是否符合《办法》的规定要求,有无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限制消费者知情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扰乱市场秩序、促销活动不采取安全措施或以促销为名进行传销等不正当促销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各大商场、市场、商业街和经营业者在认真学习《办法》的基础上,搞好对照检查,自觉规范促销行为。对于那些在《办法》实施后仍然不按规范要求开展促销活动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消费者对一些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反映强烈。各地要结合《办法》的实施,切实加强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零售商依法开展促销活动,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倡导明码实价,诚信经商,营造消费者放心的良好购物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和完善定期会商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逐步形成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长效监管机制。
为保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省商业厅会同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商业厅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业厅市场运行处。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集中整治方案,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以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请各市将工作机构、联系人员、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集中整治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关于转发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4-06 10:05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辽宁省商业厅 联系人: 张 悦 电话: 024-86894801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吴 燕 电话: 010-51651200-600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